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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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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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二)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三)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四)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五)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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