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或月交)保险费和已交费期数计算。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列“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对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至多三次,且每次确诊轻症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少于90天。“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轻症疾病”,我们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主险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或月交)保险费和已交费期数计算。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主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主险合同所列“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主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疾病确诊日后主险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不在此限;
(9)遗传性疾病(但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的不在此限)、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上述第(2)至(9)项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本条款“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显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内容,详情请见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至2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