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保险公司180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时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两项及以上,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保险公司18保险公司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保险公司18保险公司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每种重大疾病只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至多两次,且两次确诊重大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少于保险公司365保险公司天。“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本主险合同终止。自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起,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保险公司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每种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至多五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我们豁免疾病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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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保险公司180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时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两项及以上,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保险公司18保险公司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保险公司18保险公司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对每种重大疾病只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至多两次,且两次确诊重大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少于保险公司365保险公司天。“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两次后,主险合同终止。自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起,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保险公司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对每种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至多五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公司豁免疾病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保险公司2保险公司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不在此限;
(9)遗传性疾病(但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肝豆状核变性(Wilson保险公司病)”的不在此限)、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上述第(2)至(9)项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