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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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因该保险事故导致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每次就诊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若已经取得针对该医疗费用的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保险公司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约定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若没有取得针对该医疗费用的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保险公司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约定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主险合同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共享保险金额×共享比例为限,当达到共享保险金额×共享比例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