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1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满19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给付“生存保险金”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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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主险合同生效满11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满19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若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给付“生存保险金”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计算。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于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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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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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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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8% (保单生效第11年至第19年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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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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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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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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