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您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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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