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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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您与约定的交费期间为3 年,从合同生效满1 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 年日开始,至满6 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若于每个保单年 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年交保险费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为5 年,从合同生效满1 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 年日开始,至满10 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含)止,若于每个保单年 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合同年交保险费的45%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 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所交保险费减去按合同约定的身故之日前的“生 存保险金”总额。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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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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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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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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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35% (保单生效第1年至第6年,每年领取一次) |
交费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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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45% (保单生效第1年至第10年,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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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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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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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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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全部保费-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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