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的,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特定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特定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特定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患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