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附加招财宝年金保险(万能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万能型年金理财产品,提供身故和生存金保障,自保单生效10周年后可每年领取一次生存金,满期还可领取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 10 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从申请之日起, 我们在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5%给付“生存保险 金”,直至保单账户价值减少至零或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生存保险金后,保单账 户价值按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等额减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 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 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身故,按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 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 10 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从申请之日起, 在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5%给付“生存保险 金”,直至保单账户价值减少至零或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生存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等额减少。
满期生存保险金 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 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 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7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单现金价值
生存金

保单账户价值 x 5%

(保单生效第11年起可申请开始领取,每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保单账户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前海附加招财宝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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