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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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合同个基本保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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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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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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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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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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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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