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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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事故 身故的,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 该事故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 之一的,根据伤残情况确定伤残类别和等级,并按附表所列等级对应的 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 |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金 | 若遭受下列特定之意外事故起180日内 因该事故造成合同基本部分所约定的身故、伤残的,我们按基本部分 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给付同等金额的“特定意外保险金”。 ① 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 ② 以乘客身份乘坐住宿旅店的载客用电梯时; ③在住宿旅馆内遭遇火灾。 |
高风险运动意外保险金 | 若因参加潜水、滑雪、滑水、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攀岩、武术比赛、摔跤、蹦极、卡丁车运动和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基本部分所 约定的身故、伤残的,根据本项责任约定的金额按合同基本部分 中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保险金。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若患突发急性病,并在发病之时起至次日24时内因该突发急 性病身故的,按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 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滑水、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攀岩、武术比赛、摔跤、蹦极、卡丁车、跳伞、探险、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您与我们另有约定的除外);
(12)被保险人猝死(投保突发急性病身故责任时,本项不属于该责任的除外责任);
(13)被保险人违规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您投保高风险运动意外责任时,因下列第(16)至第(2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在未经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从事高风险运动遭受意外伤害;
(15)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表演;
(16)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17)被保险人参加自行组织的活动,且未签订运动合同的;
(18)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我们不承保的任何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或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猝死、违规搭乘交通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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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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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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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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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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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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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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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选 部 分 |
突发急性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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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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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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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乘坐民航班机、住宿旅店载客电梯以及火灾意外事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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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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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因乘坐民航班机、住宿旅店载客电梯以及火灾意外事故,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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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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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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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运动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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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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