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若被保险人于每满两周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至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期间,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给付“养老生存保险金”。首年给付的“养老生存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确定,以后每年给付的“养老生存保险金”在上年给付的“养老生存保险金”基础上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1%,即:本年“养老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上年“养老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祝寿保险金”。
如果生存保险金、养老生存保险金及祝寿保险金不领取如果生存保险金、养老生存保险金及祝寿保险金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养老生存保险金及祝寿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每年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由本公司于当年一月一日公布,并保证不低于公布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下列第(1)项的值大于第(2)项的值,“身故保险金”为第(1)项与第(2)项的差额;如果下列第(1)项的值小于或等于第(2)项的值,“身故保险金”为零。(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2)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日之前的“生存保险金”、“养老生存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三者之和。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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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下列 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 止。我们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下列第(1)项的值大于第(2)项的值,“身故保险金”为第(1) 项与第(2)项的差额;如果下列第(1)项的值小于或等于第(2)项 的值,“身故保险金”为零。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日之前的“生存保险金”、“养 老生存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三者之和。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 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养老生存保险金 | 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至年满 8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期间,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给付“养老生存保险金”。首年给付的“养老生存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确定,以后每年给付的“养老生存保险金”在上年给付的“养老生存保险金”基础上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 1%,即: 本年“养老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上年“养老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 |
祝寿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祝寿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若被保险人于每满两周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 险金”。 |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10% (60周岁前每2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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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生存金 |
基本保额×15% (含60至88周岁期间每年按1%递增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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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基本保额×2 (60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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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 基本保额×3 | ||
身故 | 60周岁前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含60周岁后 | [已交保费-(身故前生存金+养老生存金+祝寿金)]或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