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盛世财富终身寿险(万能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9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万能型终身寿险产品,具有高额身价保障即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105%。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105%。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9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健康的婴儿。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9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单账户价值×105%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前海盛世财富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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