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购买灵活:多种交通工具保障按需选择
低费高保:保费低廉,保障程度高,保障范围广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驾驶私有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驾驶私有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照所列比列乘以其所投保的对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Ⅲ度烧烫伤保险金:
保险人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驾驶私有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Ⅲ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照所列比列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Ⅲ度烧烫伤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Ⅲ度烧烫伤保险金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 以驾驶者身份驾驶私有汽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其所投保的交通工具(包括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及私有汽车)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相 应交通工具下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 伤害或以驾驶者身份驾驶私有汽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 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合同 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Ⅲ度烧烫伤与保险 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之一的,按所列比 例乘以其所投保的对应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说明: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适用群体:“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团体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团体保险。
参保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0—65周岁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
缴费方式:趸交、月交、季度交、半年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 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不在此限;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 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 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猝死;
(14)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 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 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妊娠或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规定、猝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或(约定保额-Ⅲ度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