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期限灵活:保险期多样选择,投保灵活快捷
性价比高:价格低廉,保障全面
赔付保障:免赔额低,报销率高
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根据投保人的投保选择,保险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1、基本部分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合同条款约定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合同条款约定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可选部分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我们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3)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旅行时因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24小时内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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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 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 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 保险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Ⅲ度烧烫伤与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所列伤残之一的,按附表1或附表2所列比例乘以 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 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医院进 行治疗的,就其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 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若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旅行时因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 日起24小时内身故,按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 院治疗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的每次住院, 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 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
适用群体:“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团体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团体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 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20)、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 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 方药不在此限;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 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疗养、矫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非意外事故 所致整容手术、变性手术;
(14)被保险人猝死(投保突发急性病身故责任时,本项不属于除外责任);
(15)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 的客运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 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妊娠或分娩、椎间盘突出症、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非意外导致整容手术、猝死、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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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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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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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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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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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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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或(约定保额×Ⅲ度烧烫伤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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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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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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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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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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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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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急性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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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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