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满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给付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已包含保险期满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年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第 11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附加险合同有效,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年金。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从申请之日起的首个结算日开始,我们将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年金给付频次、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直至保单账户价值减少至零或被保险人身故。给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年金给付金额等额减少。约定的年金给付频次、年金给付比例须符合申请当时我们的相关规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满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 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 险合同终止。 |
年金 | 自本附加险合同第 11 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附加险合同有效,年金受益人可向 我们申请年金。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从申请之日起的首个结算日开始,我们将 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年金给付频次、年金给付比例给付年金,直至保单账户价值 减少至零或被保险人身故。给付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年金给付金额等额减 少。约定的年金给付频次、年金给付比例须符合申请当时我们的相关规定。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生存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 | ||
年金 |
约定金额 (保单第11年起可申请年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