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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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满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 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105%。 |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8.4),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 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45%。 |
投保年龄:
28天—65周岁
保险期间:
10年
交费方式:
趸交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第(8)至第(1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本条款“3.3 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生存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105% | ||
意外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45%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从事高危职业等;未遵医嘱等;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