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收益年年有
被保险人60周岁前:合同生效满3年开始,每2年领取1次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60周岁后(含):每年领取1次生存保险金,至少领取20次,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0周岁。
领取递增节节高
养老生存保险金每给付满5年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5%,最高可达30%,轻松抵御通胀风险。
厚礼贺岁添福寿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的,我们额外给付“贺岁保险金”。
复利增值喜连连
生存保险金、养老生存保险金、贺岁保险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按年累积生息,让您未来的生活安心无忧。
多重保障防风险
您能拥有生存保险金、养老生存保险金、贺岁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等多重保障,给您惊喜不断。
共享盈利乐无忧
保险期间内您每年有分红机会,您能享有公司盈余分配,共享经营成果。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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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无息返还所交 保险费,合同终止。 于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 含)前身故的,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1)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05%; (2)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于年满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将按合同 从年满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连续20 次的 “养老生存保险金”总 额与已给付的“养老生存保险金”总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6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 含)前因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身故的,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身故特别保险金”。 |
养老生存保险金 | 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每年给付1次“养老生存保险金”至身故或生存至年满 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首年给付的“养老生存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 确定,每给付满5年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5%,但递增后的“养老生存保险金” 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
贺岁保险金 | 若于年满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贺 岁保险金”。 于年满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 给付“贺岁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从合同生效满3个 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若于每满两周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1次“生存保险金”。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第(8)至第(1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本条款“2.2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
交费期间为 5 年的,投保年龄为28天—55周岁;
交费期间为10年的,投保年龄为28天—50周岁;
交费期间为20年的,投保年龄为28天—40周岁。
交费期间:5年、10年、20年
保险期间:至100周岁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或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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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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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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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保单生效第3年至60周岁,每两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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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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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至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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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每年领取一次) |
66至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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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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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至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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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5%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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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周岁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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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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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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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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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领取一次) |
10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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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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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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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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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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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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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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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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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450%-已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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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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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18至60周岁身故,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