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福瑞金升终身寿险产品特色:
具有保单贷款,自动垫交以及减额交清等多项服务。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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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1、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以下两者按取大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18周岁及以后身故或全残,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发生在本主险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以下两者取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若身故或全残发生在主险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以下三者取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1+3.5%)(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在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内,如果投保人于其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免予收取投保人身故后主险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项:(1)投保人意外身故前所欠交的保险费;(2)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3)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费。 |
前海福瑞金升终身寿险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9周岁
交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终身
犹豫期15天
前海福瑞金升终身寿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的,报下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请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