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引起的;
(九)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被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十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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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