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癌症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 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上述等待期条款约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癌症的,本公司对其治疗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 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按 8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可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 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另行约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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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癌症的,本公司对其治疗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 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按 8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癌症并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四)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癌症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 险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癌症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 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癌症医疗费用 | 已交保费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0%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癌症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患遗传性疾病等;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