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 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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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 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 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 人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保险金额×10%+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