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10%;
(2)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同意增加之日)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保险金额的10%与已交保费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