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2.选择按年或月领取方式者,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该被保险人年龄、性别按年领或月领换算年金表乘以当时累计的保险金额给付,并保证给付10年;如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累计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或生日。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确定的退休年龄。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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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累计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养老保险金 | 1.选择一次性领取方式者,本公司按其当时累计的保险金额给付,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按年或月领取方式者,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该被保险人年龄、性别按年领或月领换算年金表乘以 当时累计的保险金额给付,并保证给付 10 年;如被保险人领满 10 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养 老保险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方式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方式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养老金 | 一次性领取 |
保险金额 (约定养老金领取日可领取) |
按年或月领取 |
保险金额×换算年金表 (约定养老金领取日起每年或每月领取一次至身故,保证领取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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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保险金额 (约定养老金领取日前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