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3.选择定期领取的,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定期领取期间届满,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收到该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当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或生日。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确定的退休年龄。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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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收到该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当时的保险单 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养老保险金 | 1.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本公司给付养老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分期终身领取且无保证领取期间的,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 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选择分期终身领取且有 10 年或 15 年保证领取期间的,如被保险人于 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继续给付至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于 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其身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选择定期领取的,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定期领取期间届满,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方式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方式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方式的保险期间至定期养老保险金领取期间结束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养老金 | 一次性领取 |
约定金额 (约定养老金领取日可领取) |
分期终身领取 |
约定金额 (约定养老金领取日起每年或每月领取一次;若选择有10年或15年保证领取期间的,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则继续领取至保证期间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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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领取 |
约定金额 (约定养老金领取日起每年或每月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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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保单现金价值 (约定养老金领取日前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