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投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疾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并自疾病确诊日起 180 日内造成全残的,本公司按其疾病全残保险金额给付疾病全 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本附 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起 180 日内造成全残的,本公司按其意外全残保险金额给付意 外全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二到十级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 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二到十级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 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起 180 日内造成全残的,本公司按其意外全残保险金额给付意 外全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疾病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并自疾病确诊日起 180 日内造成全残的,本公司按其疾病全残保险金额给付疾病全 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本附 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八)既往症;
(九)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一)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三)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全残 | 保险金额 |
意外全残 | 保险金额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既往症;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等;细菌或病毒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