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不超过一年,保障在旅行期间因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急性病身故、医疗费用补偿或遗体遣送费用报销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也视为前次伤残),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二)可选部分


1.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在意外事故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治疗开始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3.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突发急性病而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本公司就其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为限。遗体遣送费具体包含下列情形:
(1)遗体转送回经常居住地:包括运送被保险人的遗体至其经常居住地的费用、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2)遗体火化和转送骨灰回经常居住地:包括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火化的费用、骨灰盒的费用及骨灰盒转送回经常居住地的费用;

(3)就地安葬: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身故的,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其遗体遣送发生的合理费用扣除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后的余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 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 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急性 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在意外事故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 内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治疗开始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突发急性病而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本公 司就其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急性病发作、医疗费用支出、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

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伤残、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除外);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但由此导致的身故、伤残、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除外);

 

(十三)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十四)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五)既往症;

 

(十六)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七)被保险人健康检查、预防性治疗、针刺治疗或接种;

 

(十八)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十九)猝死(投保人选择投保急性病身故责任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可选 急性病身故 保险金额
医疗费用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
遗体遣送费 实际费用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猝死;既往症;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等;健康检查、预防性治疗、针刺治疗或接种;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等;椎间盘突出症;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非法搭乘交通工具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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