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疾病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6种特定疾病住院,给付住院费用、门急诊费用、住院补贴等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基本部分”的一项或多项责任进行投保。投保人投保“可选部分”保险责任时,需同时选择投保“基本部分”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各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投保的所有保险责任给付的保险金均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一)基本部分:


1.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责任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责任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责任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上述等待期条款约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每次扣除约定的免赔额之后乘以约定的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可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另行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

 

2.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每日按约定的疾病住院日额津贴给付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3日。疾病住院日额津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特定疾病治疗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特定疾病治疗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治疗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合同约定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特定疾病治疗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可选部分:疾病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责任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责任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责任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门诊急诊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上述等待期条款约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本公司就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每次扣除约定的单次就诊免赔额之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疾病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门诊急诊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疾病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疾病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每次扣除约定的免赔额之后乘以约定的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免 赔额和给付比例可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 另行约定。
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特定疾病治疗给付保险金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疾病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既往症;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四)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治疗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疾病住院医疗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疾病住院补贴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
特定疾病 已交保费 约定保额

疾病门诊急诊医疗

(可选)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门诊急诊有15天观察期,疾病住院有30天观察期

特定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患遗传性疾病等;既往症;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等;精神和行为障碍、性病;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疾病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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