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尊优人生全球(升级版)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健康医疗保障产品,基本责任提供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疾病或项目、特殊门诊医疗、牙科意外医疗保障,可选责任提供牙科疾病医疗、眼科护理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接受门诊治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接受门诊治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0个月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牙科门诊治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为等待期。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1)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2)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重新投保本产品的。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被保险人所住医院的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日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年限额、日限额及最高给付日数见附表。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累计180日内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承担保险责任。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上述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和日限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日数以各项责任对应的最高给付日数为限,各项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以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为限。对于被保险人因特殊疾病或项目、特殊门诊、牙科原因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不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项下赔付。

 

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门诊急诊治疗的,对于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被保险人所在医院的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年限额见附表。对于被保险人因特殊疾病或项目、特殊门诊、牙科原因在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不在门诊医疗保险金项下赔付。

 

特殊疾病或项目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物理治疗及其他特殊治疗、精神疾病治疗、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进行治疗,或者在医院进行治疗时发生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租赁费、中草药费用,对于其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被保险人所在医院的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次限额、最高给付次数以及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特殊疾病或项目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年限额、次限额、最高给付次数以及最高给付日数见附表。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对于其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被保险人所在医院的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牙科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牙科治疗的,对于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医院牙科门、急诊治疗原本完整无损的、未经过任何治疗的自身牙齿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紧急治疗和修复的费用(不包括牙科例行检查和牙病的诊治),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被保险人所在医院的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牙科意外医疗保险金。

 

可选责任:


牙科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牙科疾病需要牙科门诊治疗的,对于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如下责任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牙科疾病医疗保险金:

(一)基本牙科治疗:简单补牙(包括银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治疗(包括牙周刮治、牙根平整术等)。

(二)重大牙科治疗:指根管治疗(包括麻醉和拍片费用)、牙冠修复、义齿(包括化验和麻醉费用)、智齿拔除。

 

眼科护理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约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眼科费用,我们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眼科护理保险金:

(一)眼镜费:指购买框架眼镜或隐形眼镜的费用(每保单年度限一次),不包括太阳镜及相关配件的费用。

(二)眼科检查费:指因上述配镜需要发生的眼科常规检查和视力检查费(每保单年度限一次)。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接受门诊治疗的,自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接受门诊治疗的,自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0个月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牙科门诊治疗的,自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为等待期。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1)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2)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重新投保本产品的。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所住医院的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日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年限额、日限额及最高给付日数见附表。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住院累计180日内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承担保险责任。对等待期后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上述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和日限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日数以各项责任对应的最高给付日数为限,各项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以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为限。对于被保险人因特殊疾病或项目、特殊门诊、牙科原因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不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项下赔付。
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门诊急诊治疗的,对于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所在医院的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年限额见附表。对于被保险人因特殊疾病或项目、特殊门诊、牙科原因在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不在门诊医疗保险金项下赔付。
特殊疾病或项目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物理治疗及其他特殊治疗、精神疾病治疗、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进行治疗,或者在医院进行治疗时发生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租赁费、中草药费用,对于其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所在医院的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次限额、最高给付次数以及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特殊疾病或项目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年限额、次限额、最高给付次数以及最高给付日数见附表。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对于其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所在医院的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牙科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牙科治疗的,对于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医院牙科门、急诊治疗原本完整无损的、未经过任何治疗的自身牙齿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紧急治疗和修复的费用(不包括牙科例行检查和牙病的诊治),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所在医院的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牙科意外医疗保险金。
牙科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牙科疾病需要牙科门诊治疗的,对于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公司按如下责任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牙科疾病医疗保险金: (一)基本牙科治疗:简单补牙(包括银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治疗(包括牙周刮治、牙根平整术等)。 (二)重大牙科治疗:指根管治疗(包括麻醉和拍片费用)、牙冠修复、义齿(包括化验和麻醉费用)、智齿拔除。
眼科护理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约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眼科费用,保险公司在主险合同约定的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眼科护理保险金: (一)眼镜费:指购买框架眼镜或隐形眼镜的费用(每保单年度限一次),不包括太阳镜及相关配件的费用。 (二)眼科检查费:指因上述配镜需要发生的眼科常规检查和视力检查费(每保单年度限一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

 

(三)疗养、视力矫正手术、本主险合同中未列明的健康体检项目、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四)各种美容整形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皮肤色素沉着、对皮肤表面无囊肿形成或无脓肿的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良性皮肤损害(雀斑、老年斑、痣、疣等)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费用;

 

(五)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六)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包皮环切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九)美白牙齿,以美容为目的的牙齿处理、种植牙、嵌体、正畸治疗、贴面以及任何牙科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贵金属材料的相关费用;

 

(十)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十一)本主险合同中未列明的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十三)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9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十四)使用如下大型医疗设备:

1、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2、电子束CT(ElectronBeamCT);

3、微电极导向立体定向术设备;

4、非临床诊疗必须,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

5、热敏成像、毛发检测、重金属过滤或矿物研究;

6、医用直线加速器。

 

(十五)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十六)超出通常惯例的医疗费用;

 

(十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十八)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十九)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十)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二十一)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二十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二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十四)冒名住院、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十五)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二十六)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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