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等待期结束后,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本公司承担如下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包括基础医疗责任、优选医疗责任及优选健康管理服务。
基础医疗责任
包括一般疾病或项目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及一般疾病或项目门诊医疗保险金,即对被保险人因特殊疾病或项目、牙科、妊娠以外的疾病或项目在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者门诊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优选医疗责任
包括特殊疾病或项目医疗保险金、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牙科医疗保险金、眼科保险金、紧急医疗保险金、全球紧急救援以及第二诊疗意见;优选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健康体检、口腔保健以及其他健康管理服务。
对于被保险人因特殊疾病或项目、牙科、妊娠原因在医院进行赔付,不在一般疾病或项目住院医疗保险金、一般疾病或项目门诊医疗保险金项下赔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等待期结束后,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第七条基础医疗责任”、“第八条优选医疗责任”及“第九条优选健康管理服务”的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但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次数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次数,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次数达到其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次数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金额,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优选医院或尊贵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免赔额及给付比例计算得出的金额,再乘以约定的优选医院赔付比例或尊贵医院赔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最高给付金额及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补偿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免赔额、给付比例及各项费用给付限额计算得出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基础医疗责任
(一)一般疾病或项目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一般疾病或项目,经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每次住院发生的约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日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床位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中国大陆境内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中国大陆境外不高于标准半私病房的住院床位费用。不包括套房、家庭病房,也不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外发生的全私病房床位费用。
2.膳食费: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非医疗账单内的膳食费发票,需要出具医院加盖公章认可的证明,我们对膳食费发票金额的60%承担保险责任。
3.护理费: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4.检查检验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5.治疗费: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
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
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放射疗法费、化学疗法费、注射费、输血
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本项责任不包含临终关怀医疗费。
6.医生费:包括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
的费用。
7.药品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
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
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
药品费中不包含中草药费用。
8.器官移植手术费
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作为受体接受肾脏、肝脏、
心脏、肺以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产生的合理手术医疗费用,包
括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
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本项责任不包括:
(1)除肾脏、肝脏、心脏、肺、造血干细胞以外的器官和组织的手术移植费用;
(2)供体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用;
(3)寻找、购买、运输、贮存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
(4)与捐献自身组织、器官相关的任何费用。
9.非器官移植手术费
住院期间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除器官移植手术以
外的其他手术产生的合理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手术室费、恢复室
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
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本项责任不包括移植手术中的下列费用:
(1)供体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用;
(2)寻找、购买、运输、贮存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
(3)与捐献自身组织、器官相关的任何费用。
10.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
需在重症监护病房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
重症监护病房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它监护抢
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包括重症加强护
理病房(ICU)、冠心病重症加强护理病房(CCU)、呼吸疾病重
症加强护理病房(RCU)、神经疾病重症加强护理病房(NICU)、
急诊重症加强护理病房(RICU)等。
11.加床费:指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
-11-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
生的加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根据合同
约定给付其一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12.家庭护理费:指根据医生建议,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
人出院后必须立即在家中接受由专业护士提供的护理而产生的
相关合理且必要的护理费用。
13.临终关怀医疗费:指被保险人通过医生诊断患有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终末期疾病,并在当地合法注册的临终护理机构
或设有临终护理病房的医疗机构进行的由各科医生组成的医疗
团队对该被保险人实施以护理为中心而非以治疗疾病为中心的
医疗而产生的相关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
终末期疾病指经医院医生诊断确定已发展到末期的严重疾
病,并经医院医生认定所患疾病依现在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
据医学及临床经验病人患该病后的平均存活期在6个月以下。
14.救护车使用费:指住院期间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
的,根据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需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用。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不论因何原因住院,按您和我们的约定
我们对上述住院费用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不超
过180日。
本合同有效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承
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最多至30日,但累
计给付日数不超过各项责任对应的最高给付日数,累计给付金额
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且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二)一般疾病或项目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一般疾病或项目,每次
在医院治疗发生的约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
用,本公司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
每次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次数范围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1.医生诊疗费:指被保险人门、急诊期间发生的主诊医生
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包括挂号费。
2.检查检验费:指门、急诊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
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
括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
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3.治疗费:指门、急诊发生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
要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
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
反搏费等。
本项责任不包括激素替代治疗费、意外牙科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指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医疗
费用,包括外科医生费、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
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
设备费。
5.药品费:被保险人每次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
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
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
费用。
药品费中不包含中草药费用。
6.意外牙科治疗费: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
之日起7日内,在医院牙科门、急诊治疗原本完整无损的、未经
过任何治疗的自身牙齿的合理且必要的紧急治疗和修复的费用。
本项责任不包括:
(1)牙科例行检查和牙病的诊治;
(2)对曾接受过治疗或有裂缝牙齿的治疗,以及由于咀嚼
食物(即使其中包含异物)引起的牙齿伤害的治疗。
7.激素替代治疗费:指女性被保险人因人工诱发或于40周
岁之前出现女性更年期综合症而进行激素替代治疗的相关合理
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8.婴幼儿免疫和检查费:指不满3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保险
期间内进行免疫和检查所产生的相关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本项责
任不包括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发生的免疫和检查费用。
9.救护车使用费: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运送被保险人至医疗机构的费用。
优选医疗责任
(一)特殊疾病或项目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如下特殊的疾病或项目,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
约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或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扣
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次限额以
及最高给付次数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1.特殊门诊医疗费:指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
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2.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租赁费:指根据医生处方要求的、
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
购买或租赁费,本项责任下承担的耐用医疗设备包括:
(1)外置胰岛素泵;
(2)脚托、臂托、颈背托或束带;
(3)轮椅(非电动轮椅);
(4)义乳(仅限患乳腺癌并接受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乳
房切除术的被保险人);
(5)助听器;
(6)外置心脏起搏器;
(7)便携式雾化器。
每一保单年度因同一种耐用医疗设备给付保险金仅限一次。
3.精神疾病治疗费:指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在当地合法
注册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设有精神病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
住院或门诊治疗而发生的相关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对贪食症、厌食症、注意缺陷症和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的治疗。
承担的医疗费用的种类及释义同一般疾病或项目住院医疗保险
金和一般疾病或项目门诊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住院累计
3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4.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费:(1)物理治疗
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
体疗法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2)中医理疗是指以治
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
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3)其他特殊疗法包括
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
5.中草药费用:指住院或门急诊发生的中草药费用,不包
括滋补类中草药。
滋补类中草药是指以提高人体免疫力为主要用途的单味使
用的中草药及成药,包括但不限于人参、阿胶、鹿角胶、龟鹿二
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
羚羊、犀角、牛黄、麝香、鹿茸、铁皮枫斗。
(二)女性生育保险金
在保单年度内,对于女性被保险人每次怀孕发生的约定范围
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每次生
育费用给付限额内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
1.检查及分娩费:包括产前检查、产前医生处方开具的维
生素和钙剂、B超检查、自然分娩、医学必要的手术分娩、流产、
产后检查费用。
2.妊娠相关疾病治疗费:指女性被保险人因妊娠导致相关
疾病,并接受医生推荐的、医学必需的治疗而发生的检查治疗费
用。妊娠导致的相关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妊娠期高血压、前置胎盘、
胎盘早剥、子宫破裂、产后出血、胎膜早破、羊水栓塞、脐带异
常。
3.新生婴儿费:新生婴儿出生后14日内未出院期间发生的
医疗费用,包括护理费、免疫费和治疗费。
每一保单年度因流产给付的女性生育保险金仅限一次。
如果被保险人怀孕延续至下一保单年度,对于在本保单年度
以及续保的下一保单年度内发生的与该次怀孕相关的上述费用,
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每次生育费用给付限额为限。
(三)牙科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牙科疾病,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约定范围内
的合理且必要的牙科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年限额
范围内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1.基本牙科治疗:简单补牙(包括银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
填)、简单拔牙、牙周治疗(包括牙周刮治、牙根平整术等)。
2.重大牙科治疗:指根管治疗(包括麻醉和拍片费用)、牙
冠修复、义齿(包括化验和麻醉费用)、智齿拔除。
牙科责任不包括:上述约定范围以外的牙科医疗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美白牙齿、牙科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贵金属材料的相关费
用,以及非治疗必需的、以美容为目的的牙齿处理、种植牙、嵌
体、正畸治疗、贴面的相关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四)眼科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的约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
要的眼科费用,本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
眼科保险金:
1.眼科检查费:指眼科常规检查和视力检查费(每保单年
度限一次)。
2.眼镜费:指购买框架眼镜或隐形眼镜的费用(每保单年
度限一次),不包括太阳镜及相关配件的费用。
(五)紧急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以外的
全球其它国家和地区旅行时,因下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
需紧急医疗的,本公司对相关紧急医疗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
费用,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紧急医疗保险金:
1.小儿高热惊厥;
2.休克;
3.昏迷;
4.癫痫发作;
5.急性心梗、急性心力衰竭、急性脑梗伴肢体活动能力受限;
6.急性内脏出血,内脏包括心、肝、脾、肺、肾、消化道;
7.各种急性中毒;
8.意外导致的骨折、脱位、烧伤;
9.五官及呼吸道或食道异物,意外导致的失明、眼部伤害。
本项责任不包括:
1.常规医疗;
2.可以推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保障区域后再接受的医疗;
3.被保险人事先计划好的治疗;
4.被保险人预料到或应该预料到的治疗;
5.怀孕或生育出现的并发症和分娩。
(六)全球紧急救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需要紧急救援的,可拨打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本公司将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提供如下紧急
救援服务:
1.紧急医疗转运
2.未成年子女护送
3.遗体安排
4.电话医疗咨询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全球紧急救援的具体服务细则由本公司另行约定。
(七)第二诊疗意见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本合同中约定的疾
病,可通过本公司联系全球相关领域的医学专家咨询疾病诊断及
治疗意见。
优选健康管理服务
(一)健康体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在指定医疗、体检机构就指
定项目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二)口腔保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指定项目
进行一次口腔保健。
(三)其他健康管理服务
本公司针对心电、血压、血糖等约定的项目提供疾病管理服
务或提供其他健康管理服务,具体服务细则由本公司另行约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一般疾病或项目,经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每次住院发生的约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日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床位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中国大陆境内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中国大陆境外不高于标准半私病房的住院床位费用。不包括套房、家庭病房,也不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外发生的全私病房床位费用。 2.膳食费: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非医疗账单内的膳食费发票,需要出具医院加盖公章认可的证明,保险公司对膳食费发票金额的60%承担保险责任。 3.护理费: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4.检查检验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5.治疗费: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 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 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放射疗法费、化学疗法费、注射费、输血 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本项责任不包含临终关怀医疗费。 6.医生费:包括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 的费用。 7.药品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 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 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 药品费中不包含中草药费用。 8.器官移植手术费 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作为受体接受肾脏、肝脏、 心脏、肺以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产生的合理手术医疗费用,包 括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 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本项责任不包括: (1)除肾脏、肝脏、心脏、肺、造血干细胞以外的器官和 -10-组织的手术移植费用; (2)供体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用; (3)寻找、购买、运输、贮存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 (4)与捐献自身组织、器官相关的任何费用。 9.非器官移植手术费 |
门诊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一般疾病或项目,每次 在医院治疗发生的约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 用,本公司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 每次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次数范围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1.医生诊疗费:指被保险人门、急诊期间发生的主诊医生 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包括挂号费。 2.检查检验费:指门、急诊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 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 括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 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3.治疗费:指门、急诊发生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 要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 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 反搏费等。 本项责任不包括激素替代治疗费、意外牙科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指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医疗 费用,包括外科医生费、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 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 设备费。 5.药品费:被保险人每次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 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 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 费用。 药品费中不包含中草药费用。 6.意外牙科治疗费: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 之日起7日内,在医院牙科门、急诊治疗原本完整无损的、未经 过任何治疗的自身牙齿的合理且必要的紧急治疗和修复的费用。 本项责任不包括: (1)牙科例行检查和牙病的诊治; (2)对曾接受过治疗或有裂缝牙齿的治疗,以及由于咀嚼 食物(即使其中包含异物)引起的牙齿伤害的治疗。 7.激素替代治疗费:指女性被保险人因人工诱发或于40周 岁之前出现女性更年期综合症而进行激素替代治疗的相关合理 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8.婴幼儿免疫和检查费:指不满3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保险 期间内进行免疫和检查所产生的相关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本项责 任不包括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发生的免疫和检查费用。 9.救护车使用费: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运送被保险人至医疗机构的费用。 |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 因如下特殊的疾病或项目,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 约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或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扣 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次限额以 及最高给付次数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1.特殊门诊医疗费:指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 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2.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租赁费:指根据医生处方要求的、 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 购买或租赁费,本项责任下承担的耐用医疗设备包括: (1)外置胰岛素泵; (2)脚托、臂托、颈背托或束带; (3)轮椅(非电动轮椅); (4)义乳(仅限患乳腺癌并接受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乳 房切除术的被保险人); (5)助听器; (6)外置心脏起搏器; (7)便携式雾化器。 每一保单年度因同一种耐用医疗设备给付保险金仅限一次。 3.精神疾病治疗费:指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在当地合法 注册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设有精神病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 住院或门诊治疗而发生的相关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对贪食症、厌食症、注意缺陷症和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的治疗。 承担的医疗费用的种类及释义同一般疾病或项目住院医疗保险 金和一般疾病或项目门诊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住院累计 3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4.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费:(1)物理治疗 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 体疗法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2)中医理疗是指以治 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 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3)其他特殊疗法包括 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 5.中草药费用:指住院或门急诊发生的中草药费用,不包 括滋补类中草药。 滋补类中草药是指以提高人体免疫力为主要用途的单味使 用的中草药及成药,包括但不限于人参、阿胶、鹿角胶、龟鹿二 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犀角、牛黄、麝香、鹿茸、铁皮枫斗。 |
女性生育保险金 | 在保单年度内,对于女性被保险人每次怀孕发生的约定范围 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每次生 育费用给付限额内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 1.检查及分娩费:包括产前检查、产前医生处方开具的维 生素和钙剂、B超检查、自然分娩、医学必要的手术分娩、流产、 产后检查费用。 2.妊娠相关疾病治疗费:指女性被保险人因妊娠导致相关 疾病,并接受医生推荐的、医学必需的治疗而发生的检查治疗费 用。妊娠导致的相关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妊娠期高血压、前置胎盘、 胎盘早剥、子宫破裂、产后出血、胎膜早破、羊水栓塞、脐带异 常。 3.新生婴儿费:新生婴儿出生后14日内未出院期间发生的 医疗费用,包括护理费、免疫费和治疗费。 每一保单年度因流产给付的女性生育保险金仅限一次。 如果被保险人怀孕延续至下一保单年度,对于在本保单年度 以及续保的下一保单年度内发生的与该次怀孕相关的上述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每次生育费用给付限额为限。 |
眼科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的约定范围内的合理且必 要的眼科费用,本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 眼科保险金: 1.眼科检查费:指眼科常规检查和视力检查费(每保单年 度限一次)。 2.眼镜费:指购买框架眼镜或隐形眼镜的费用(每保单年 度限一次),不包括太阳镜及相关配件的费用。 |
牙科医疗保险金 | 1.基本牙科治疗:简单补牙(包括银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治疗(包括牙周刮治、牙根平整术等)。 2.重大牙科治疗:指根管治疗(包括麻醉和拍片费用)、牙冠修复、义齿(包括化验和麻醉费用)、智齿拔除。 牙科责任不包括:上述约定范围以外的牙科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美白牙齿、牙科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贵金属材料的相关费用,以及非治疗必需的、以美容为目的的牙齿处理、种植牙、嵌体、正畸治疗、贴面的相关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
紧急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以外的全球其它国家和地区旅行时,因下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医疗的,保险公司对相关紧急医疗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紧急医疗保险金: 1.小儿高热惊厥; 2.休克; 3.昏迷; 4.癫痫发作; 5.急性心梗、急性心力衰竭、急性脑梗伴肢体活动能力受限; 6.急性内脏出血,内脏包括心、肝、脾、肺、肾、消化道; 7.各种急性中毒; 8.意外导致的骨折、脱位、烧伤; 9.五官及呼吸道或食道异物,意外导致的失明、眼部伤害。 本项责任不包括: 1.常规医疗; 2.可以推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保障区域后再接受的医疗; 3.事先计划好的治疗; 4.预料到或应该预料到的治疗; 5.怀孕或生育出现的并发症和分娩。 |
全球紧急救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需要紧急救援的,可拨打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本公司将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提供如下紧急 救援服务: 1.紧急医疗转运 -19-2.未成年子女护送 3.遗体安排 4.电话医疗咨询 5.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全球紧急救援的具体服务细则由保险公司公司另行约定。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发生符合下列情形描述的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咨询、家庭咨询、婚姻咨询、性咨询、婚前咨询、心理咨询(如果精神疾病治疗费按合同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精神疾病治疗进行心理咨询的除外)费用;
7.各种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各种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二)生殖治疗类
10.与不育或生育相关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
(三)治疗项目类
6.近视、斜视矫形术费用,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
(四)服务设施及医学材料类
7.非必需的假体、矫正器具、支具或相似的器具(本合同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除外) 。
(五)药品费用
3.医生开具的、超过 90 天部分的药品 (包含维生素) 费用。
(六)特定医疗费用
3.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在此后按疗程使用的处方药品费用(本合同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除外)。
(七)其它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多种条款规定之外的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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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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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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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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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部分 |
一般疾病或项目住院医疗金 |
已交保费 | 实际合理支出费用×约定报销比例 |
一般疾病或项目门诊医疗金 |
已交保费 | 实际合理支出费用×约定报销比例 | |
可选 部分 |
特殊疾病或项目医疗金 |
已交保费 | 实际合理支出费用×约定报销比例 |
女性生育医疗金 |
已交保费 | 实际合理支出费用×约定报销比例 | |
牙科医疗金 |
已交保费 | 实际合理支出费用×约定报销比例 | |
眼科 |
已交保费 | 实际合理支出费用×约定报销比例 | |
紧急医疗金 |
已交保费 | 实际合理支出费用×约定报销比例 | |
全球紧急救援 |
已交保费 | 实际合理支出费用×约定报销比例 | |
第二诊疗意见 |
已交保费 | 实际合理支出费用×约定报销比例 | |
优选健康管理服务 |
已交保费 | 实际合理支出费用×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