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1999)(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定期寿险,提供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己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身故 疾病导致 约定保额x10%+已交保费 约定保额
意外导致 约定保额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年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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