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或进口药品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
(6)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7)既往症;
(8)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和用量不符或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恶性肿瘤符合使用恶性肿瘤特种药品或进口药品的指征;
(9)经我们审核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确定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
(10)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期间使用的药品。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3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6.5年龄错误”、“脚注1医院”和附录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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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 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其用药期内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且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恶性肿瘤特种药品,保险公司在保险金给付限额内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 |
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 | 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其用药期内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且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临床急需进口药品,保险公司在保险金给付限额内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保险金。 |
等待期 | 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因该“恶性肿瘤——重度”而发生恶性肿瘤特种药品或临床急需进口药品费用的,无论该药品费用发生时间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间隔是否超过30日,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非首次投保的,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2)在保险公司指定的期限内,您在投保本产品前已投保保险公司指定产品且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在该指定产品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本产品的。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