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李女士在第 3 个保单年度开始后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特定轻度重疾,不同情况下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赔付如下表所示: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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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3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轻度重疾,视为发生一次特定轻度重疾。 |
等待期 | 从主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主险合同“7特定轻度重疾释义”所定义的“特定轻度重疾”或“8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 金 | 1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主险合同“7特定轻度重疾释义”所定义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过主险合同“8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主险合同“7特定轻度重疾释义”所定义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过主险合同“8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8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8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3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8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轻度重疾”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届时:(一)若本主险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本主险合同终止;(二)若本主险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本主险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9.4年龄错误”、“7特定轻度重疾释义”、“8重大疾病释义”、“脚注4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