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身故发生于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8周岁(含18周岁)至40周岁(含40周岁),比例为160%;41周岁(含41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比例为140%;61周岁(含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0%。
(三)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身故发生于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我们按下列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约定对应的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所对应的系数;
(3)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意外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意外伤害发生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且意外伤害发生于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本主险合同约定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且意外伤害发生于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我们按下列三者的最大值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所对应的比例;
(2)意外伤害发生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对应的系数;
(2)意外伤害发生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对应的系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身故发生于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18周岁(含18周岁)至40周岁(含40周岁),比例为160%;41周岁(含41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比例为140%;61周岁(含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0%。 (三)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身故发生于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保险公司按下列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约定对应的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所对应的系数; (3)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意外伤害发生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且意外伤害发生于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主险合同约定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且意外伤害发生于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保险公司按下列三者的最大值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所对应的比例; (2)意外伤害发生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对应的系数; (2)意外伤害发生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对应的系数;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