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本主险合同“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
(2)非首次投保的,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或符合以上两种情形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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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主险合同“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 (2)非首次投保的,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重大疾病释义”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6重大疾病释义”、“7.4年龄错误”、“脚注1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59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