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二)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患有恶性肿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六)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疾病观察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者体征;疾病观察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疾病观察期后确诊的疾病;
(七)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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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万保额,1万免赔额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120种重疾,200万保额,0免赔额 |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 前30天,后30天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等待期30天,100万保额,100%赔付,0免赔额 |
亚洲特定医疗保险金 | 等待期90天,最高600万保额,70%赔付,就医安排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