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海外特定疾病(亚洲版)医疗保险2021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海外医疗费用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发生与医学治疗中所描述的治疗相关的诊断、治疗的,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符合以上两种情形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海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疾病,并且因该疾病需要进行医学治疗中所描述的治疗的,在经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商)审核通过后,我们对于被保险人治疗期内接受授权服务商安排的在特定亚洲地区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费用,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限额内按70%的给付比例并适用补偿原则给付海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1)床位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病房、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治疗期使用床位的费用;

2)陪床费:指医疗机构为一名陪同人员提供床位产生的费用;

3)膳食费:指根据医生的医嘱且由医疗机构内设的专门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并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膳食的费用;

4)医药费:指被保险人产生的以下费用:

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过程中,在海外期间使用的根据医生处方开具的药品的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手术治疗的,在手术治疗结束并出院后且返回中国之前,在指定医疗机构购买的、由治疗方案授权书约定的治疗期的主诊医生开具的、手术后治疗所需的处方药品产生的药品费用,且该处方药品的剂量在本主险合同治疗期内以30天为限。

5)材料费:指在手术过程中由医生植入患者体内、术后无法自由取摘、只能由医生进行开创手术才能取出的生物相容性材料的费用;

6)医生费(诊疗费):指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以及检查、各种器械或者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订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7)护理费:护理费是指住院期间由护士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级护理、重症监护和专项护理费用;

8)门诊服务费:指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门诊部产生的费用;

9)检查化验费:指由医生开具的由指定医疗机构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各种检查化验项目,包括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放射线检查、CT、核磁共振检查(MRI)、B超、血管造影、脊髓造影、同位素、心电图、脑电图、心功能、肺功能、骨密度、基因学检查和其他类似检查费用;

10)治疗及手术费用:指由以下治疗、手术和用药产生的费用:

由执业麻醉师进行的麻醉;

使用手术室以及进行手术;

由医生或者在医生监督下进行的放射治疗、放射性同位素疗法、化学治疗;

输血、注射血浆或者血清;

输氧、输液或者注射针剂。

11)转运费:指治疗期内遵循医嘱且预先通过授权服务商批准的使用救护车或者救护飞机进行治疗发生国的国境内转院或者运送时产生的费用;

12)器官移植费:指被保险人接受活体捐献者器官移植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费用:

为活体捐献者提供的医疗机构服务,包括住院、膳食、一般护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定期服务、化验和其他医疗仪器、设施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器官和组织摘除、移植过程中使用的非必需的个人用品产生的费用);

器官或者组织移植的手术和医疗服务产生的费用。

13)骨髓培养费用:指自治疗方案授权书出具之日起产生的,与被保险人的骨髓移植有关的骨髓培养费用;

14)再造手术费用:指本保险安排的海外手术切除治疗后,该部位缺失器官的再造手术费用;

15)治疗直接并发症的费用:指治疗由授权服务商安排的海外治疗所引起的直接并发症的费用。这些治疗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需要立即在医院或诊所进行医疗处置;

保证被保险人结束海外治疗之后的身体状况可以适合归国行程。

其它治疗因接受本保险安排的海外治疗所引起的并发症的相关费用不在保障范围。

16)翻译费:指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与治疗相关的医学翻译费用;

17)远程咨询费:指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过程中,在中国以书面形式咨询其治疗国的主治医生,治疗国的主治医生以书面形式回答时产生的费用。在本主险合同治疗期内远程咨询以2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从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发生与“医学治疗”中所描述的治疗相关的诊断、治疗的,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 (2)投保人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海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疾病,并且因该疾病需要进行“医学治疗”中所描述的治疗的,在经保险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商”)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治疗期内接受授权服务商安排的在特定亚洲地区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费用,在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限额内按70%的给付比例并适用补偿原则给付海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1)床位费、(2)陪床费、(3)膳食费、(4)医药费、(5)材料费、(6)医生费(诊疗费)、(7)护理费、(8)门诊服务费、(9)检查化验费、(10)治疗及手术费用、(11)转运费、(12)器官移植费、(13)骨髓培养费用、(14)再造手术费用、(15)治疗直接并发症的费用、(16)翻译费、(17)远程咨询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行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既往症;


10)疗养、康复治疗、矫形、长期并发症的治疗、减缓慢性症状的治疗;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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