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少儿福上福19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17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15种少儿特定重疾、60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障,可选重疾、少儿特定重疾、特定轻度重疾陪护金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基本部分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70周岁前发生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发生两次不用种特定轻度重疾,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发生三次不用种特定轻度重疾,按基本保额的60%给付。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基本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70周岁前发生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发生两次不用种特定轻度重疾,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发生三次不用种特定轻度重疾,按基本保额的60%给付。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可选部分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6个月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未领满6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累计给付以6个月为限。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未领满6个月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我们不承担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70周岁前发生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发生两次不用种特定轻度重疾,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发生三次不用种特定轻度重疾,按基本保额的60%给付。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基本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70周岁前发生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发生两次不用种特定轻度重疾,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发生三次不用种特定轻度重疾,按基本保额的60%给付。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6个月时,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未领满6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若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累计给付以6个月为限。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未领满6个月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5.1犹豫期”、“7重大疾病释义”、“8少儿特定重疾释义”、“9特定轻度重疾释义”、“脚注1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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