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45周岁
保险期间:至60/70/80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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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福加分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