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的,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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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