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门(急)诊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自动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免赔额
本主险合同单次免赔额为100元。即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单次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均需扣除单次免赔额后再计算应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当单次门(急)诊医疗费用低于单次免赔额时,我们对该次门(急)诊不承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商业保险等其他途径报销部分不计入免赔额,个人自付部分计入免赔额。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最高给付金额范围内对剩余部分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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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门(急)诊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自动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须进行必要的门(急)诊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每次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不包括急诊留院观察期)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及单次免赔额后,按其余额的80%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就诊时未使用的,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扣除单次免赔额后的余额的40%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次数或给付金额达到附表所列上限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3)预防性、康复性、保健性、美容整形等医疗费用;
(14)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15)牙科治疗医疗费用;
(1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2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6.4年龄错误”及“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