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百万任我行(2018)两全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20/30年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疾病身故、意外全残或身故、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电梯意外全残或身故、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障,满期还有返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0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30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3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至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4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6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至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4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全残”或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电梯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期间(含上下或进出电梯过程),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或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自然灾害共有8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重大自然灾害”释义。

上述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给付相应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0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30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3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至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4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6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至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4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电梯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期间(含上下或进出电梯过程),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或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所有意外全残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年龄错误”、“脚注5个人非营业车辆”、“脚注6公务车”、“脚注7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脚注9电梯”、“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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