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交费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11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保单年度数×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保单年度数×118%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平安附加鸿运易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合同的一个月所交保险费之和。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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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交费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11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保单年度数×150%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2×保单年度数×118%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险合同、平安附加鸿运易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合同的一个月所交保险费之和。 |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