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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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保宝乐少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平安附加保宝乐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保宝乐少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平安附加保宝乐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投保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障期限:30年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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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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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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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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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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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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