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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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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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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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未投保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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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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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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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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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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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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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6个月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未领满6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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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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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累计给付以6个月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未领满6个月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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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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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每次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3个月。若未领满3个月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即身故,保险公司将3个月应领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与已领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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