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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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重大疾病保 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 重大疾病”属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重疾”,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照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