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4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56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4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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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投保时的年龄为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若于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于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于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于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于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4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于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投保时的年龄为56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 若于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于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于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不锈钢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于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至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于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4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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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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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55周岁前投保) |
未满60周岁 |
基本保额 |
60-70周岁 | 基本保额×1.1 | |
70-80周岁 | 基本保额×1.2 | |
80-90周岁 | 基本保额×1.3 | |
90-100周岁 | 基本保额×1.4 | |
满100周岁 | 基本保额×1.5 | |
身故 (55周岁后投保) |
未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 |
70-80周岁 | 基本保额×1.1 | |
80-90周岁 | 基本保额×1.2 | |
90-100周岁 | 基本保额×1.3 | |
满100周岁 | 基本保额×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