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
个人
投保范围
0-5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属于中长期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满期返还2倍基本保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若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期满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55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3

(18周岁前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满期金
基本保额×2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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