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1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合 同终止。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王为被保险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