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 为 20 年,被保险人于保险 期 满 时仍生存 , 我 们按满 期 时 的 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数×126%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保险期间为30 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数×15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为20 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已交期数×126%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保险期间为30 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已交期数×158%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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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保险期间为20年,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满期时的基本 保险金额1×交费期数×126%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保险期间为30年,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满期时的基本 保险金额×交费期数×15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保险期间为20 年,身故,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 费的已交期数×126%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保险期间为30 年,被保险人身故,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 费的已交期数×158%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守护随行保障计划,其中,主险为平安守护随行两全保险,附加险为平安附加守护随行意外伤害保险及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13)。守护随行意外的基本保险金额为30 万元,住院日额13 的日额保险金为200 元/天,交费期10 年,保险期间20 年,主险及附加险年交保险费共10569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生存金 | 保险期间20 年 | 基本保额×交费期数×126% | |
保险期间30 年 | 基本保额×交费期数×158% | ||
身故 | 保险期间20 年 |
基本保额×交费期数×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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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30 年 | 基本保额×交费期数×158% |